【案例】刘建宏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在一次意外的车祸中失去了双臂,在医治后不能从事单位给他安排的工作,调换岗位后也无法从事新的工作,单位便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手续时,用人单位不同意付给他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单位已给他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他可以从保险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他自己也有生活来源。于是,他询问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是否就不能在单位领取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公司不支付刘某的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虽然刘建宏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建筑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第26条和28条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所以,建筑公司应支付刘建宏经济补偿金,并且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